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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7-20 09:19
OB体育小编注:从2022年起,“学术动态”栏目将改为一年三次整理,5-8月对应单月刊5至8期和双月刊3至4期。由于发表于法学类CSSCI期刊的财税法论文较少,我们增选了《税务研究》近期有关论文。感谢各位读者支持。
【摘要】受市场变化、购销周期、税制设置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出现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乃是一种客观普遍现象。对留抵税额实行退税政策有其充足的理论逻辑,主要为消费型增值税性质、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通行惯例所决定。退税政策具有多重效应,对企业可增加现金流,降低资金成本,稳定市场主体;对财税收入短期减收明显、波动加大,中长期影响甚微;对经济运行的效果,则视政府与企业收入的替代效应而定。定位于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要安排,宜进一步体现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平性,充分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科学确定留抵退税周期和最低标准,大力提升政策运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防、打、惩“三位一体”的留抵退税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发生;按照有利政策实施和分享与负担对等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留抵退税资金垫付与增量收入返还制度。
【摘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还存在以生产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影响市场配置资源、区域性税收优惠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税收收入与税源背离增加制度易成本等诸多问题,从扭曲市场主体竞争和形成地方行政壁垒两大方面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从以下方面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税制结构,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规范税收优惠,建立税收环境评估指标引导地方政府行为;完善跨区域税收分享机制建设;加强横向税收协调统一与征管合作。
【摘要】在增值税制度中,固定机构对于跨境B2B服务或无形资产交易征税权的划分以及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较为遗憾的是,《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作为该领域的国际惯例,未明确增值税制度中机构场所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欧盟增值税制度在跨境B2B的一般规则中规定了固定机构的确认方法,澳大利亚将所得税领域的常设机构概念迁移至货物劳务税制度中。反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采取了与固定机构概念较为接近的经营机构概念,但是未阐释经营机构的内涵外延以及构成要素,这在实践中极有可能会导致税收征管混乱,降低税收征管效率。经营机构的概念以及构成要素应当在下一步增值税立法中予以明确。
【摘要】深化消费税改革,不仅要立足于消费税本身属性和推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更要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为深化消费税改革提出了新要求,而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又让这一改革面临新挑战、提供了新背景。因此,深化消费税改革,需要坚持稳中求进,更好结合当前形势,统筹考虑,与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相向而行,多做些改革的准备工作,并选择恰当的时机展开改革。
【摘要】税收在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有不少问题值得探索和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税收制约因素,主要可以总结为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市场的高水平统一需夯实,税收法定原则需在市场基础制度统一中落实,税收中性原则需在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中彰显,税收调节职能需在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中进一步发挥。为此,税收应该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守税收中性、更好发挥调节职能等方面不断加以完善,更好地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摘要】一次性塑料制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是当前我国环境治理的重点之一。对一次性塑料制品征收消费税,有利于完善“限塑”治理体系、增强对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的调节、筹集环境治理资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因此,建议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按照10%的税率在零售环节征税,同时设置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围绕碳中和目标,以减碳为主线,完善环境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碳税改革以及对能源和化学污染物的税收调整。但是受到政策目标的影响,OECD成员国之间的环境税收政策存在预期与实践之间的差异。我国应吸取和借鉴OECD成员国环境税收改革经验,构建特征明显的绿色税收体系,以扩大征税范围加强环境税收绿色减排作用,以低碳为中心提升环境税收的碳达峰碳中和效应,试点“负环境税”提高绿色转型灵活性,为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摘要】对赌协议的税务认定在实践中处理方式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其法律属性未形成共识。从对赌协议的内容上,对赌协议存在补偿型对赌协议、股权调整型对赌协议和混合型对赌协议等多种类型。虽然前述类型在权利结构和利益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但均属于非典型合同项下的履行问题,不直接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异。税务认定建立在利益归属的基础上,应当区分自我利益型对赌协议和涉第三人利益型对赌协议,二者的利益调整归属主体存在实质差异。对于自我利益型对赌协议,其目的在于实现整体资产价格调整而非单一交易,税务处理应当尊重对赌交易的整体性、统一性、自治性。在具体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应当尊重税收中性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基于法律属性与税收原则的双重约束,对赌协议项下的税收应当采用合并税务处理方式,对未完结交易进行敞口处理,并明确纳税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涉第三人利益型对赌协议,对赌双方在合同项下的对价已经固定,对赌协议的履行利益最终归属于第三方,缺乏合并税务处理的基础,应予以单独处理。值此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之机,应当通过立法将对赌协议等股债融合工具的税务处理规则作出规定,以实现各地税务处理标准的统一。
【摘要】纳税人权利是税收法治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以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权利特点为切入点,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视角,对纳税人权利条分缕析并进行归类总结,并从纳税人基本权利入手,在对具体征管制度规定和税收实务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从明确纳税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构建以专门的纳税人权利立法为主要内容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等多个方面,为更好地保护我国纳税人合法
【摘要】近年来,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被广泛运用于我国资本市场。随着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合伙企业相关所得税处理规则较为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明确“嵌套”等复杂交易结构的税务处理、完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确认规则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建议。
11.法域视角下虚开增值税发票法律竞合问题研究——以偷逃税目的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例
【摘要】以逃税或帮助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是税务执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也属于刑法矫正的范畴。不同法域视角下对虚开行为的定性、行刑衔接过程中的证据认定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是理论探讨和税务实践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行刑衔接中税务处理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混同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的解决也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着重要影响。为此,在坚持罪刑法定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当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侵犯法益的类别与侵害的范围、程度,修订《刑法》规定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时修订完善税务行政领域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以期在行政和刑事各自领域发挥独立品格,实现法律评价的公平公正目标。同时,要做好行政和刑事的有效衔接,如完善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等,提高待转化行政证据的法治化程度。
【摘要】以税务行政诉讼判决书典型样本为基础,选取重点税源行业房地产业,从公共政策过程角度对税务行政争议的政策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发现,政策议程设置和政策制定的技术因素对税务行政争议存在重要影响。为减少税务行政争议,建议积极响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需求并适时完善和更新税收政策、建立常态化的税制系统性审核制度以及建立行政专业解释与税收执法纠偏的良性互动机制。
13.我国税务执法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基于238份税务机关败诉行政判决书的分析
【摘要】税务机关败诉案件是管窥我国当前税收治理不足的宝贵样本,对238份税务机关败诉行政判决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因存在执法依据适用不规范、执法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超越法定职责、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内容认定不清等情形,导致我国税务机关存在败诉风险。对此,我国应通过统筹推进税收法治体系化建设、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法治素养、构建精确的税务执法裁量基准、建立税务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税务执法协同治理机制等方式对我国税务执法风险进行防范和化解,以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方式,优化税务执法秩序。
【摘要】在数字商业模式中,跨国经营者通过用户对免费数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占有了用户价值,但没有通过纳税实体取得货币价值,这突破了传统所得税法的规范逻辑,使得国家无法依托所得税法对用户价值征税。用户价值不只是用户数据的价值或用户忠诚的价值,用户所在国可以将其规定为用户加入用户网络的价值或用户数字劳动的价值,主张经营者的收入由本国用户创造,以数字商业模式中的付费交易总额为税基进行数字税立法。为了减少国家之间的规范冲突,追求最低限度共识,OECD放弃对用户价值定性,转而采取定量规则,将部分剩余利润拟制为用户价值。我国根据“支柱一”方案的逻辑进行数字税立法时,需要制定法人合并计税规则、境外交易视同境内发生规则、剩余利润计算规则以及对境外交易进行税收征管的规则等。同时,应当认识到“支柱一”方案定量逻辑的缺陷,明确市场、市场价值等与用户之间的联系,促使数字税立法回归对用户价值的定性规范。
15.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某拟新三板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案为例
【摘要】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而言,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征管实践曾一度存在不一致、不明确的情况,目前只能从财税文件中间接解释出自然人在此类情形下具有纳税义务;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不能认为只要扣缴义务人存在代扣代缴义务而未代扣代缴即应当处以行政处罚,而需要确认其满足税法上处罚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原则。在法规层面,应当明确界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适时拓展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法层面,税务行政处罚需在“过错识别”的基础上合理裁量,并注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并注重实质性化解税务争议。
【摘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如何解决收入差距进而促进共享发展作了大量研究。但不论在思维方式、理论逻辑还是结合全球化和中国实际方面均存在可商榷之处。调节收入差距和实现共享发展,要基于扩大共享的财富规模,通过最优税收的财政机制转变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共享发展还要立足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前提,设计国有资产收益全民分享机制,让全民获得一份与市场经济无关的基本生活保障收入,根本上消除居民陷入贫困的可能性,为人民全面发展提供基本物质保障。在此基础上,居民得以平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获得与努力相对应的更高劳动收入,并通过缴纳税收享受与之相对应的公共服务,从而使得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得益彰,真正融为有机整体。
【摘要】将增值税的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三档简并为两档,是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假定我国增值税税率简并有稳定税收收入、保障经济增长和稳定产业结构三个改革子目标,在对这三个改革子目标根据其相对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后会形成不同的改革总目标。借助一般均衡模型以及一定的比较方法后本文得到了实现不同改革总目标的优选方案和最优方案。研究发现,“6%+9%”这一简并改革方案不仅能够满足大多数改革总目标的实现要求,而且可以实现较高程度的税收收入稳定和最大程度的经济增长,还有利于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的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适宜作为最优方案。
【摘要】2018年以来我国实施了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而增值税作为实施减税降费的重要税种,通过减税不仅拉动经济增长、降低行业增值税税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税制结构。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进一步推进我国增值税制度优化,促进增值税中性有效实现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应从增值税抵扣制度、留抵退税以及增值税税率三个方面优化增值税制度。
【摘要】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不仅是生产方式的嬗变,更对税收治理模式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演化过程中,税收征管应更加突出自然人的纳税主体地位,税收治理也要逐步向多元治理模式转移,要兼顾市场地的税收利益,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变革的大潮。由此,逐步形成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新格局,以实现数字经济业态下税收治理模式的再造。
【摘要】税收优惠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运用文献可视化分析软件,以1992—2020年税收优惠领域的国内核心期刊文献作为研究对象,总结税收优惠研究的演进特征与热点趋势。研究发现:我国税收优惠研究先后经历了起步探索、借鉴应用和融合拓展阶段,研究议题大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展开,政策导向性显著,研究内容从税收优惠内涵外延界定演进为税收杠杆的多领域嵌入、政策效果的多维评价,但创新性不足;研究视角从以评价经济效应为主演进为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等层面的多维探讨;推动科技创新、扶持小微企业、促进绿色发展与落实减税降费是现阶段研究热点,但研究成果的前瞻性、应用性有待加强。在新发展阶段,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税收优惠研究应彰显税收优惠时代内涵与政策效能,多维度思考,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回应时代关切。
【摘要】2021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布局,围绕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四个方面对进一步持续深化扩展税收共治格局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从对税收共治基本概念的分析入手,对我国税收共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将理论研究和现实分析有机结合的基础上,从税收共治参与主体着手,对完善我国税收共治格局提出了体系架构的设想,并从制度、机制和方式三个层面提出路径建议。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的颁布是不断推进国家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印花税治理影响深远。《印花税法》对税收刚性、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等的规定,与原有规定相比有不少变化,给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同时,从对基层开展的印花税征管情况调研看,税务机关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印花税法》,需要着力解决法律衔接、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对《印花税法》进行宣传贯彻,深化信息管税,切实推进印花税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印花税票的多项功能作用,综合施策促进《印花税法》贯彻落实,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摘要】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再分配效应在很大程度上事关税制公平。国际增值税立法趋势表明,近年来国外增值税标准税率基本稳定,同时各国比较重视民生领域增值税税率的调整,通过低税率、零税率以及免税等方式,克服增值税的累退性。为实质性发挥增值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平衡增值税税率与国民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有必要进一步简并税率。可能的路径是为普通货物和服务分别设置一档增值税标准税率,并为与民生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设定相同的优惠税率,以助力我国共同富裕的推进。
【摘要】国家为了促进特定区域的发展和税法规范体系的完善而专门制定的一系列特别税法规范,可以提炼为“特制税法规范”的范畴。它是在普适性的通用税法规范以外进行立法性续造而得的,包括立法机关和准立法机关在实施区域性税收优惠、地方税试点征收、商品和服务税制简化等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依法制定的种种专用税法规范,分别属于税法规范的特造、改造和另造现象,堪称特制税法规范生成的三重逻辑进路。特制税法规范生成的权限在性质上属于“准税收立法权”,税法规范的立法性续造中的内在考量因素是制定特制税法规范理应有序促进特定区域的发展,这是税收稽征效率原则使然,而外在考量因素则是制定特制税法规范不得引发税收不当竞争,由此,理应在税收公平理念指引下予以有效规制。
【摘要】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改革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改革面临纵向政府间财力格局稳定但横向政府间财力失衡、以激励生产为导向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同时会造成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动力不足、税权集中的约束与地方财政自主性之间存在冲突等困境。下一步,我国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改革可实行征收与分配机制相分离的方式,兼顾生产激励功能和财政平衡功能,并在中央财力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税制改革与地方税体系建设的进程逐步推进。
【摘要】《环境保护税法》授予地方确定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权力,意在通过合理配置税权继而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当前地方在实施该权力时基本遵循了立法授权的要求,但在程序与实体方面都存在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税额地方确定权制度,应当完善地方税额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确定税额的方法,地方定期审查本地税额方案,国家备案机关适时审查地方税额方案。
【摘要】环境保护税作为我国首个明确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的税种,自2018年开征以来“绿色效应”持续释放,在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税收调节作用。然而,环境保护税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利于减排的问题,需要从明晰纳税人的相关规定、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改进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以及完善税收特别措施等方面加以完善,以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调控职能,实现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立法目的。
【摘要】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开征以来,税制运行平稳,但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较低的税率水平难以促使企业主动节能减排,浮动税率设置容易造成“税收洼地”;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科学,其效应存在局限性;征税范围较窄OB体育,不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环境保护税的协同治理制度不健全,影响征管质效。因此,建议在实行固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照幅度税率的最高税率实行;科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征税范围;完善环境保护税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制度建设。
【摘要】“一事不二罚”中的“事”系法律性概念,“罚”则不限于罚款。税收征管场域,对“一事”和“不二罚”的认定都存在一定特殊性。法理上讲,反复多次的税收违法行为若满足“连续犯”的要件便可被视为一个行为,复杂多层的税收违法行为若相互间存在牵连关系也应如此认定。为免于“二罚”,税务机关发现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畸轻时不得直接追加处罚,仅能在发现新事实、新证据或行政相对人存在过错时撤销并重作处罚决定。其他行政机关已处罚款但税务机关依法应处更高数额罚款时,可基于《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增设的“从一高处断”规则直接处罚。为使税务机关有更明确的执法依据,须在《税收征管法》或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典型情形的数量认定和处罚方法。
【摘要】我国现有税法溯及的范围缺乏合理逻辑、过渡措施缺位、溯及规范缺乏直接规定。在溯及范围上,利益衡量的引入可以有效应对过往考量路径的不足,结合具体溯及事项,逐一对社会利益、国家和纳税人利益进行分析与评估,为溯及与否提供一个操作性较强的逻辑框架。利益衡量最终目标是实现利益均衡,因此,保障部分利益之后并非利益舍弃,还应以过渡措施对利益失衡状态进行调整。税法溯及衡量体现在规范中,一方面,需通过“宪法—立法法—税法”的原则体系对能否溯及作出约束;另一方面,需通过直接规范、细致规定的方式对具体溯及事项予以明确。
【摘要】遗产税不但是推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工具,还能够通过抑制代际传承带来的财富失衡、对灰色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第三次分配”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调节城乡区域差距、激发创新提高社会流动性以及降低垄断和进入壁垒等方式调节收入和财富差距。综观域外的立法实践,遗产税呈现财富调节作用日渐增强、高收入高净值群体税负加重、财政状况影响税制变化、财政增收效果未来或有增强、税制设计逐步简化、税收透明保障各国权益等发展趋势。尽管如此,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仍需结合我国国情并经充分论证,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和配套制度与技术支持,在税制设计上采用简化税制,还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税收权益保障。
【摘要】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从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打造完善的税号使用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高质量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加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并取得了成效。立足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关于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先进经验,我国应从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健全加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强和完善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
【摘要】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是全面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展现绿色发展新担当的自觉行动,也是深度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升产业发展新高度的战略举措。“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处理好发展和减排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是指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发展一种排放较少温室气体的产业新形态。财税政策是推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选择。但目前绿色财税政策体系不够健全,政策手段不够丰富,支持力度不够有力,需要进一步完善升级绿色财税政策体系,加大力度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摘要】近年来,经济数字化驱动着各国税务机关改变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而数字化转型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数字化转型思路,与OECD税收征管3。0理念不谋而合。本文通过梳理当前全球税收数字化管理的现状与挑战,介绍税收征管3。0理念对全球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影响,最终提出数字化转型路径下优化我国税收征管质效的可行性建议。
【摘要】基层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基层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和行政管理的基本权力。本文从探讨加强基层税务机关“两权”智慧监督的重要意义入手,在以山东省为例梳理了我国税务系统基层“两权”智慧监督探索和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实现基层税务机关“两权”智慧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推进内部数据深度融合、科学设立监督指标体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摘要】全球税收竞争背景下,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加快和改变了跨国公司全球价值链的分布,日益影响税收利益在各国之间的公平分配。数字经济带来的直接税挑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税收关联度不足问题,二是数据及其所创造的价值归属问题,三是新商业模式下的收入定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OECD和欧盟等国际组织先后提出了应对方案,部分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税收利益纷纷出台了单边措施,其中以开征数字服务税最为典型。然而,从数字服务税的起源、理论基础、性质等方面来看,我国不应盲目开征数字服务税这一新税种,而应当修改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则,通过扩大预提税征税范围来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最终促进税收利益在各国间的公平分配。
【摘要】数字服务税存在税基合法律性、税收管辖权正当性以及税制公平性的争议,研判能否开征数字服务税必须首先解决这三个问题。数字服务税虽然可以以营业额为税基,但在性质上不属于间接税,而是一种以“用户创造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企业直接税,不违反法律和双边税收协定。数字服务税的税收管辖权是税收主权在国际法意义上的表现,其正当性基础是数字服务提供者因为征税国用户为其创造的价值而对征税国产生的经济忠诚,不受常设机构标准的限制。数字服务税制度的设计,是基于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能力而非居民身份,符合公平原则,不违反WTO规则。税基、税收管辖权以及税制公平问题都不构成我国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法理障碍。
38.纳税营商环境优化与税收法治化变革——世界银行纳税营商环境指标不适用性反思
【摘要】随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中止,通过分析我国“缴纳税费”指标在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与整个营商环境排名突飞猛进的不相适应,对营商环境指标不适用性进行反思。追根溯源,探索新制度学派的理论奠基,剖析营商环境报告的本质追求,立基于法治的内在特质,推动坚持法治化改革和纳税营商环境优化互促共进。淡化指标的深层理据在于,法治本身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对该命题深入理论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坚持税收法定、减税降费法治化、税收征管信息化三个面向,阐明税收立法、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改革与优化纳税营商环境的高度相容性,勾勒出我国纳税营商环境已取得的绩效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规制不足,提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与税收法治化同步演进的变革思路。
【摘要】对影响税收立法的多种内外因素,可作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的税收立法要素中,征税理据、税种定性、改制幅度和逻辑结构尤为重要,它们不仅影响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而且影响立法思路、制度协调、立法的类型化以及制度的内在一致性。基于“历史—系统”和“价值—规范”的维度,有助于探讨和解析上述税收立法要素对印花税立法的重要影响,揭示其对各类税种立法的普遍意义,并说明强化价值引领对于构建税收领域的“良法善治”的重要价值。为此,应全面把握和深入研究税收立法要素,有效提升税收立法质量和税收法治整体水平,从而丰富税法的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和相关法治理论的研究,推动税收法治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摘要】兜底条款这一立法技术与税收法定原则并非绝然对立。我国税收法律文本中兜底条款俯拾即是,以法条功能为依据,其大致可分为税目分类型、裁量适用型和法条授权型三种,旨在确保课税要素分类的开放性、税务行政裁量的灵活性和特别税收措施立法的授权性。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进程中,各类兜底条款走向消亡、扩张和规范的不同命途,亦带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的封闭僵化、个税反避税裁量适用的基准缺失和税收优惠补充立法的控权乏力等问题。基于不同类型兜底条款的功能机理,应坚持税收形式与实质法定相结合的进路,为税法兜底条款的合理设计与适用提供价值和方法指引。从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思考,税目分类型兜底条款应当谨慎、规范设置,有必要重新审视所得税法上所得分类兜底规定的设置议题;从行政裁量正义原理出发,裁量适用型兜底条款应当补充细化操作规则、限缩监督裁量权力,构建个税反避税兜底条款的解释和司法审查机制;从现代税收调控功能切入,法条授权型兜底条款具有正当性,但必须遵循授权法治逻辑,建立健全人大授权、监督税收行政立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机制。
【摘要】税法理论上通常将应税事实界定为引致具体纳税义务发生的法律事实。然而,应税事实却不是现成的、先验性的,而是从原始事实中剔除与税法规范无关的枝节后得出的法律事实,还需要甄别前述法律事实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继而得出据以确定具体纳税义务的课税要素事实。应税事实认定不仅是一个认识论层面的问题,而且极具方法论意义。应税事实认定是在事实发生后进行的,可否在还原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事实,取决于纳税主体履行事实陈述义务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第三方履行涉税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可靠、有效。若纳税主体陈述事实时出现不真实的虚假陈述、不完整的遗漏陈述等问题,税务部门应规范行使事实核定权,尽其所能谨慎推定应税事实。若纳税主体在事实发生时构造的法律事实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当减轻纳税义务的,税务部门应合理行使事实调整权,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按照合理方法重构应税事实。
【摘要】“穿透原则”目前在中国成为许多领域耳口相传的热词表明其本身具有阐释力和穿透力。虽然税法学界对穿透课税原则有零星的论述,但迄今语焉不详。各种组织形式的征税方法大致分为“导管课税”和“实体课税”两种。穿透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合伙企业税收集合体理论、导管理论、受益所有人课税理论、经济实质判断理论。穿透课税原则具体化为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后者包括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反导管规则。实质课税原则在规范的抽象性层面上固然与诚信原则堪可比拟,而穿透课税原则与方法涉及具体的规则应用。为反避税对公司在税法上法人人格的存在予以否认并不是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冠以“穿透”之名的相同并不能否定税法与公司法彼此适用逻辑与边界分野的剖析。
【摘要】近年来,气候变暖和环境恶化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威胁,以开征碳税的方式减控温室气体排放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碳税征收方式方法也经历了从理论探讨到具体实践的发展历程。本文在回顾国际碳税制度建立与发展历程基础上,结合已开征碳税的欧美国家的实践经验,认为我国在国际碳减排中承担大国责任、适时开征碳税的同时,应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生产方式与产业结构,选择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碳税计征方式、确定合理碳税税率,并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充分发挥碳税开征对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作用,尽快实现碳中和目标。
【摘要】面对高质量发展在产业结构转型、区域间协调发展以及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新要求,资源税体系的建设仍面临税费职能定位、税收收入归属合理性以及税率税目设置等方面的挑战。未来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在明确资源税费的职能定位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税费的收入归属问题;其次,在整体税率提升的过程中,构建差异化的税率结构;最后,将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内,并完善其税费体系。
【摘要】增值税的职能定位和计税方法较为特殊,对现代产业体系的影响重要且直接。为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需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降低相关产业税负是促进产业发展的一种常规思路,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一定完善空间。如何缓解降低税负对增值税筹集收入职能的冲击,如何化解加大特定产业税收优惠力度与坚持增值税中性原则之间的矛盾,是增值税改革的难点。破解难题的出路在于,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高度,发挥好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抓住“十四五”时期优化税制结构的历史契机,将简并增值税税率的改革红利优先让渡给制造业,鼓励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对税负相对偏高的先进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助力产业间的深度融合。
【摘要】城乡公共供水是水资源税征收的关键领域。经过几年的探索,试点省份已经形成了共通但有差别的公共供水水资源税制体系,但也存在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不一致、损耗率设定不合理、税收优惠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应以“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征税目的为指引,对城乡公共供水水资源税征收范围进行明确,在取水环节实行价内税,并设定合理的损耗率,对涉及城乡居民基本用水需求的实际用水量在计算供水单位实际取水量时予以扣除。
【摘要】我国资源税从1984年开始征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从资源税完成立法并于2020年9月实施以来的实践看,现行资源税在税目、征税范围、税收减免、计税价格和税源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对此,有必要从税制设计和征管改进双重视角,进一步优化资源税税目设置,适时扩大征税范围,完善减免税优惠,同时全面掌握资源价格等关键信息,有效加强税源管理,以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职能作用。
【摘要】数字经济创造价值的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使得构建于工业社会基础上的税制出现税收利益与价值创造错配问题,税收治理正面临税收管辖、税制要素、税收分配、征管效能四个方面的系统性挑战。基于数字经济发展进程,我国税制改革可分两步走:短期内,对现行税制进行适应性改革,不断提高税制对数字经济的包容度;长期看,针对数据这一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研究探讨数据的可税性以及对数据资产开征数据资源税的可行性。
【摘要】现代科技革命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全球经济增长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动能,同时也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数字经济催生了大量与传统经济迥异的新业态,打破了既有的税收秩序和利益分配格局,也对现行税制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传统的税制基本要素、税收规则、征管模式等均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为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不但要革新思维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确立向数字经济时代税制转型的新目标,还应从改革税制基本要素着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经济新税制。
【摘要】新发展格局和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地区间税收与税源不匹配的问题将更加普遍,良好的地区间税收分配制度对于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上企业所得税存在地区间横向分配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分配制度上具体包括针对一般行业的税基分配规则、针对特殊行业的税基分配规则、应税联系的确定等内容。结合我国综合分配、生产地原则等分配特点,我国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地区间一般分配规则应具有统一、公平、简单、稳定、平衡、有效的特征;当一般分配规则无法很好地反映企业利润的创造时,应根据特殊行业的行业特点制定特殊分配规则;同时也要兼顾数字经济对地区间税收分配的冲击。
【摘要】产业链现代化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我国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所作出的重大谋划和部署。目前我国制造业产业链存在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的技术链“断链”、高附加值产品生产不足的产品链“弱链”、制造服务融合度不高的服务链“短链”问题。税收具有弥补技术链“断链”、强化产品链“弱链”、延伸服务链“短链”的适用性功能。为提升我国制造业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建议实施企业所得税为主,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辅的税收政策组合来推动制造业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实施降采购、降用能、降用房用地、降用工、降销售成本的税收政策组合来优化制造业产品结构,实施有利于融合制造业和服务业业务、构建融合平台的税收政策组合来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
【摘要】新型基础设施是为经济社会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服务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十四五”时期,以新型基础设施促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空前迫切,我们要不断扩大新型基础设施的商业化应用,为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有别于赶超阶段在确定性目标和成熟技术路径下开展的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基础设施科技含量高、产品更新换代快、市场风险大,在技术创新和市场选择中面临着较大不确定性,要通过创新性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多样性的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探索,通过多样化竞争催生技术和市场走向成熟。厘清税收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机理,分析现有税收政策对我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影响及存在的制约,可以为提出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完善建议提供基础。未来,应从促进新型基础设施研发创新、投资和推广应用三个层面完善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
【摘要】数字人民币的出现,深刻影响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及征管模式。本文以技术条件及支付方式的差异为线索,划分了传统现金时代、移动支付时代及数字人民币时代,并进一步探讨不同时代背景下税收征纳主体的行为变化。研究表明,步入数字人民币时代,税收征管既遵循着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又伴随着新的技术条件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在数字人民币时代,税务机关如何平衡好保护纳税人信息的义务以及管理纳税人信息的权利两者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建议税务机关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扎根于执法、服务、监管等税收征管环节,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作为征管工作的重点来落实,并进一步挖掘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各环节的深层次应用。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中,既要看到不断积累的资本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在某些领域中资本无序扩张带来的消极影响。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的要求,相对应地,就要在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伟大经验和时代要求的前提下,探讨在税制改革、政策运用、税收征管等制度性安排中所体现的税收定位,并将其作为制定引导资本有序发展之税收对策的重要依据,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现代化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撑。
【摘要】税务公益诉讼基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依法治税的现实需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税务公益诉讼已初步形成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关键制度框架。目前,税务公益诉讼的领域和范围较为有限,保护公共利益和督促税务机关履责的功能实现较为形式化。税务公益诉讼需回归公益之诉、客观之诉的原初本质,可以通过确立税务公益诉讼的法治基础、构建以权力监督为要旨的诉前程序、优化以权益保障为中心的诉讼程序实现税务公益诉讼的机制升级。
【摘要】《税收征管法》修改迫切需要引入“税额确认程序”。原则上说,税务机关对每一个纳税申报都有义务及时作出确认,立法应将之界定为“羁束行政”而非“裁量行政”。税额确认可分为一般性税额确认和暂时性税额确认两种类型,但立法应以一般性税额确认为中心构造规范体系。这一规范体系以确认程序的启动、税务调查与证明责任、确认的形式与内容、确认的通知与送达、确认期间及起算时点与效力、特殊形态的税额确认、移送稽查程序为制度框架。立法设计还需要处理好外部行政立法与内部行政裁量,税收征管法立法与税种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立法,以及税额确认程序立法与其他程序立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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