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体育专家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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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7-22 19:34

  OB体育■【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一,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功能,由此决定了法律对商标的基本要求是其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识别。依照本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主要是通过形状来表示的一种标志。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是,在上述形状之外再结合其他要素组合成新的标志,则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第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保护在先权利,是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违反这一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OB体育,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于该违法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则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事实与法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没收、销毁相关商品与工具。“没收”是一种处罚措施,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予以收缴的一种处罚形式。“销毁”是一种处置措施,是指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方式改变物品存在形式,或者使其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一种处置措施。

  第三,处以罚款。即对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其一定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此外,根据本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不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不给予罚款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处理:一是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二是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以后,如果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另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则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其一项重要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切实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照本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处理时,如果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是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是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等。对此,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往往会接触到一些可能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案件。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使职权的主体。行使职权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行使职权的前提。行使职权的前提OB体育,为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

  第一,询问、调查权。所谓询问、调查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第二,查阅、复制权。所谓查阅、复制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检查权。所谓检查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检查相关的现场或者物品。检查权可以分为两种。

  1.现场检查权。所谓现场检查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物品检查权。所谓物品检查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检查与商标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第四,查封、扣押权。所谓查封、扣押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所谓查封,是指对侵权物品采用张贴封条等措施,就地封存,未经许可不得启封、转移或者动用。所谓扣押,是指对侵权物品采取移至他处予以扣留封存的措施。

  对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当事人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形,则可以暂时停止对侵权案件的查处,等待相关结果,然后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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