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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8-31 21:43
新万博体育■ 小编注:“学术动态”栏目一年三次整理发表于CLSCI期刊的相关领域论文,1-4月对应单月刊1至4期和双月刊1至2期。由于发表于CLSCI期刊的财税法论文较少,为此我们增选了《税务研究》近期与数字经济和智慧法治有关的论文。
【摘要】以“双支柱”为核心的数字税收改革方案,虽然适应了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新业态的非物理移动性、多业态融合性以及跨国平台垄断性等特点,但并未消除数字经济对以物理存在、单独实体和独立交易为核心的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随着元宇宙的快速萌芽,其呈现的去中心化、匿名性、资产加密性以及虚实交互性等特点,在纳税主体界定、税收透明度以及税收管辖权判定等方面对现行数字税收规则体系带来了全新挑战。在上述双重挑战下,总结相关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采取的数字税收解决方案,并基于元宇宙发展的基本属性,从建立面向元宇宙的税收制度、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以及提前布局基于元宇宙发展特征的税收规划等方面提出建立数字税2.0的基本思路,能够实现提升数字经济税收治理效能、增强我国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等多重效果。
【摘要】当前,数据已然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其区别于传统要素的价值创造模式并衍生出了更为多元化的课税需求。厘清其中蕴含的课税逻辑、制定适用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治理方案已经成为必然。本文对数据课税的内涵进行深究,从宏观理论层面分析数据要素的核心地位、数据税源类型及数据税制结构,以此为基础梳理出数据课税的逻辑机制,并从完善税法制度供给、优化数据流通路径、逐步塑造数据税制框架、充分利用数据特性推进数字化征管四个方面提出了数据课税的中国方案。
【摘要】数字经济是以创新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形式,数字商品与服务能够促进实体经济的效率提升,但也在要素分配、市场竞争等问题上产生了诸多不公平现象,并存在侵蚀政府财政利益的可能。为此,应充分利用税法的市场调控与规制功能,在完善要素分配机制的同时对税收构成要件进行回应性调整,建立数字经济税基客体化的选择标准,全面优化数字经济税法调节机制。
【摘要】高频量化交易是我国资本市场数字化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会引发新的市场风险。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在我国资本市场发挥金融调控职能的“金融交易税”,对高频量化交易应扬长避短,与时俱进防范新型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本文提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方向:针对高频量化交易快速高比例撤改单特点,对超出一定限额的高速撤改订单额外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从而实现高频量化交易与其他交易的差别税率设定。改革时机需以准确测度高频量化交易规模与市场影响为前提。税收收入用途明确及监管措施有效配合是保障改革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革新,经济发展与信息技术的联系也愈发紧密,经济发展数字化变革趋势明显。基于传统工业经济运行模式的现有税收征管体系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为了更好地因应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税务机关应从健全税收管辖权判定规则、建立数字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入手,深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税收征管流程,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推动税收征管向数字化、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摘要】税法典是税收法律体系化的呈现形式,我国税法典的制定已具备理论层面的必要性、技术层面的可行性与时机层面的有利性。然而,税法典制定仍面临着简洁性与膨大性、通俗性与专业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目的性与工具性等价值之间的兼容困境,应寻求多元价值平衡与协调之道,明确税法典的发展方向。面向新时代的税收立法,应将法典式立法理念和技术植入其中,达成制定税法典的统一共识,从形象定位、模式选择、框架安排、实施步骤等方面开展工作,最终制定出一部“反映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贡献中国智慧”的现代税法典,以发挥其规范政府征税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作用。
【摘要】税法法典化是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步骤。“平移式”税收立法完成后,提升质量将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贯彻实质正义新万博体育,强化公正平等、尊重人权、财产保护等原则,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法体系化建设,促进内容完备、逻辑清晰、效力统一。法典化有助于同时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目标,符合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法治战略,应该创造条件大力推进。相对于其他法律领域,税法法典化拥有独到的便利性,但仍然需要科学规划、稳步前行。基于分步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除了完成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任务,当务之急是尽快启动税法总则的立法。待税法总则出台、全部税种实现法律化、税收征管法完成修订,即可考虑正式启动税法典的编纂工作。
【摘要】宪法是未来税法典编纂的最重要基础,宪法理念、宪法依据、宪法功能以及宪法统合都构成税法典最根本的编纂指引。贯彻宪法至上理念、法律至上理念是编纂税法典的形式要求,遵循人民至上理念则是税法典编纂的实质根基。税法典编纂的宪法规范供给,主要分为确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义务性规范,形成具体编纂的宪法底线、边界和要求。此外,税法典编纂应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实现国家能力建构、市场资源配置、公民社会整合,这是时代赋予税法典应承载的宪法功能。未来税法典的创制,还应前瞻性考量税法与民法、经济法、财政法之间关系,体现宪法对税法典所涉法域关系的统合。
9.论我国国家公共财产权制度体系的建构——从“主观权利”理论和域外立法实践中得到的启示
【摘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结合和借鉴“主观权利”理论和域外立法实践,为建构我国国家公共财产权制度体系提供法理依据和有益经验。国家公共财产权是国家本质、国家职能的法律表现,是一项公权力,由客观法加以规范。在宪法的规制和统领下,以国家所有权为核心内容,以国有财产的合理利用为运行原则,设置和完善国库行政和公物管理的双重制度架构,运用公法、私法或行政私法手段,将国家公共财产权置换为主观权利或主观公权利,构成国家公共财产权制度结构的纵向层级体系。国家公共财产权的法律形态,不是一个线性模式的规范载体,而是一个循环运行的制度组合。在这一过程中,人民始终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这一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品质和核心价值所在。
【摘要】自2013年中央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税收领域主要采用的“一税一法”的平移立法模式,仍然存在税制过于简单、重点领域税制改革和立法任务仍未完成、各单行税法之间缺乏有机统筹和关联等问题。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法律保留,仅是税收法治的一项要求。作为一项形式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服务于税收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应依税收法治的实质价值追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实践。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以“良法善治”为根本要求,以更深层次的机制满足税收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原则要求,实现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的实践进阶。
【摘要】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收现代化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当前,以税收现代化为统领、以智慧税务建设为目标、以“金税四期”为抓手的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正在蓬勃开展,成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加快推动税收现代化,增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动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需要立足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找准问题,科学施策。本文全面梳理了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动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创新性对策,为加快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新思路。
【摘要】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也可能面临技术赋能、技术应用和技术伦理方面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在税务领域的应用予以法律规制。考察人工智能在税务领域应用中风险的形成机制,我国亟须划定人工智能技术在税务领域的适用边界并完善涉税数据和算法的管理机制,具体包括数据治理、算法透明以及应用边界等方面的制度构建,以实现人工智能和依法治税的深度融合。
【摘要】智慧税务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是实现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智慧税务建设的目标可以厘定为一个中心、两个程度、三个性能、四个维度和五个全面。本文在此基础上明确智慧税务建设的结构逻辑,同时提出不同层面的路径选择:在基础设施层面,以技术为核心,建设大数据收集和处理平台;在数据驱动层面,以共享为核心,打造高度聚合的数据海洋;在应用服务层面,以需求为核心,建成便捷精准的服务中心;在智慧税务大脑,以深度学习为中心,提升系统自我完善的能力。
【摘要】近年来,税务机关与其他政府机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全畅通,与其他金融机构、公共组织、数字经济平台及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数据共享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应从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入手,解决涉税数据共享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实现涉税数据智能归集、实时共享,为税务机关精确执法、精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摘要】中国积极财政政策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同于传统的西方宏观财政政策逻辑,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一项重大的宏观经济治理政策创新。尽管“凯恩斯传统”和“非凯恩斯传统”观点差异很大,但其政策基本目标和方法论基础大致相同,构成了传统的西方宏观财政政策逻辑。当前,这一逻辑面临越来越多的现实困境。而中国积极财政政策,在恢复供求平衡和潜在增长水平的同时,更注重提升未来潜在增长率,实现了由西方传统逻辑到新逻辑的转变。需要强调的是,在新逻辑下,形成财政政策新范式需要重新认识财政赤字的性质与合理规模、政府债务的作用及风险衡量标准、减税降费的空间及作用、需求管理的方式和重心、政策成本和效率等基本范畴。
【摘要】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出分配的主要形式,产出多寡依赖于投入的生产要素及其组合效率。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将深刻影响现代税制体系。本文从税制体系的基本特点入手,重点剖析数据要素影响税制体系的传导机理及其对税制体系带来的影响,并从持续厚植税源、支持数字经济发展、逐步调整现行商品税制度、适度改革现行所得税制度以及积极应对国际税收新变化等方面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税制体系的对策建议。
【摘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型关键生产要素,但与之对应的税种尚不存在。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是阻碍数据要素课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厘清数据产权主体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界定数据要素的纳税主体。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过程中,数据要素形态不断变化,从最初海量、零散的原始数据,经收集、清洗、入库形成结构化、规模化的数据集合,再经深度加工而衍生出数据产品。每当数据要素发生形态转换时,其产权主体和经济价值均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构建数据要素税收体系时,应当结合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的产权状况界定纳税主体,建立以数据产权转移为基础的分层课税机制,对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摘要】韩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依托,通过上线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开发使用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系统和提供纳税申报表预填服务等手段不断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措施鼓励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开发现金收据系统和实施电子发票等方式强化涉税数据获取,同时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保护,对于增加税收收入、拓宽税基、提高税收透明度和降低征纳成本起到了促进作用,2019年被世界银行评为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最佳实践之一。韩国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有效做法对于我国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慧税务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我国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过程中可以从树立技术与制度双轮驱动的税收征管数字化理念、对纳税人采取有效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提供法律保障、筑牢纳税人数据安全防线等方面进行完善。
【摘要】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实质是实现现代税收体系及其所支撑的现代税收职能的统一。在税制结构失衡表象的背后,实质是现代税收职能的“短板”“弱项”。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核心或灵魂,在于以现代税收职能为标准,通过税制结构优化行动,打造一个融“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于一身的“职能均衡”的税收制度形态——现代税收体系。从结构失衡走向结构优化,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一条基本线索。在保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补足”和“强化”现代税收职能“短板”“弱项”,主要是“补足”和“强化”现行税收体系中处于“缺失”或“体弱”状态的直接税“短板”“弱项”。增加直接税、提高直接税比重,就是增加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提高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这是税制结构优化行动的最重要、最具核心意义的方面。
【摘要】在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深化的背景之下,传统税制下的反避税规则面临巨大挑战。此引起各国对反避税问题的高度关注,保护税基和获取税源成为各国税制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为了凝聚数字经济下税收秩序重构的共识,国际组织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然而,无论是OECD提供的双支柱方案,还是联合国的数字服务支付方案,都未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反避税规则的构建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新老交替、单边立法与多边协定并存的阶段。对于中国而言,需要综合考虑税收竞争因素,抓住数字经济给所得税领域带来的联结度、数据和所得定性等三大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秩序框架构建的同时,将单边措施作为过渡方案,进一步构建中国化避税规制线.数字经济时代涉税数据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涉税数据是税收征管法治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挑战的核心要素,属于数字经济时代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范畴,承载着相互冲突的多元主体的多元法益。涉税数据法秩序的建构除考量税务部门的税收治理利益外,还必须同时关照纳税主体的信息权益、其他公共部门的行政利益和第三方私主体的财产权益。基于数据权利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而创设的行为规制路径可担当构建涉税数据法益秩序的重任,应当对涉税数据法律关系实施类型化、场景化的行为规制。在涉税数据采集场景,税务部门以法律授权为行为依据,纳税主体承担数据协力义务;在涉税数据共享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其他公共部门负有数据协助义务;在涉税数据公共化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第三方私主体负有数据协力义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条款设计。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属人性要求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估应当考虑个人因素和具体情况。退休金免税制是延续分类课征思维的不真正的年龄非中性的实现机制,其与年龄中性的生计费用扣除制的并行适用,加上均等化的赡养费用扣除,造成了老年人“反向补贴”的不公平结果。在混合课征模式下,应取消退休金的免税待遇,将退休金与老年人获取的其他类型的所得汇总后计算收入总额,以养老费用扣除的方式,将老年人生存性消费所需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征税范围之外。可扣除的养老费用包括采用标准定额扣除方式的养老基本费用以及采用实额扣除方式的医疗、护理等养老附加费用。原则上,养老费用应从老年人本人获取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只有当老年人的收入低于养老基本费用的法定扣除额时,基于应税所得的消费理论,税法才能拟制用于赡养的所得由子女向父母转移,允许子女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摘要】税收治理理念是对税收治理实践的理性思考和经验总结,来源于税收治理实践又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更广视角上指导税收治理实践。进入新时代,税收治理的对象、方式、内涵、目的都发生了深刻变革,特别是政治属性、税收法治、收入格局、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基层治理等对税收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挑战,应与时俱进地探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顺应中国式现代化方向、契合基层税收实践的税收治理理念,构建并牢固树立以“政治机关理念、守正创新理念、税收法治理念、以数治税理念、风险防控理念、税费皆重理念”为主要内容的税收治理理念,推动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第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神木市税务局
【摘要】我国税费征管在聚集财政收入、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税收现代化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发布以来,税费征管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场景化、标准化、数字化等新步伐,呈现出征管主体共治化、征管对象多样化、征管规则科学化、征管技术智能化等特点。按照中国式现代化新要求,税费征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法治化程度有待进一步增强,征管能力亟待进一步提升。为实现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确执法、精诚共治的税费征管现代化目标,只有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根本遵循,以人民为中心,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现代化方式方法突破关键性制约因素,才能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摘要】本文结合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分析了企业所得税现代化建设的特点,提炼出企业所得税现代化建设应遵循党的领导、依法治税、以人民为中心和以数治税四个原则。通过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运用以上原则开展优化平台、四级联防、五个注重,实现多元指标“全监控”、数据赋能“树靶向”新万博体育、紧盯风险“筑防线”等企业所得税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本文提出在企业所得税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应注意解决以数治税与依法治税、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的协调共进,并对协调共进措施给出了具体建议:深入推进说理式执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在依法治税框架下实施以数治税;人机结合,充分调动基层税务人员主观能动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实施以数治税;调整金字塔型机构设置为橄榄型机构设置,资源向市、县倾斜,集中力量实施以数治税。
【摘要】最终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促进居民消费扩容、提质与公平是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题中之义。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居民消费呈现边界重塑、内容重构与格局重建的典型特征,这对新时代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提出了新要求。为此,结合居民消费需求变化的特征事实,立足税收政策促进居民消费的直接与间接逻辑机理,本文提出数字经济背景下助推居民消费量质齐升的税收政策优化方向,即:以促进消费扩容增量为导向,加大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以推动消费提质升级为导向,增强税收政策对居民需求的牵引效应;以实现消费公平均衡为导向,统筹好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
【摘要】为更好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众多新业态迅猛发展的新趋势,实现智慧税务建设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从“在线”到“在场”的办税服务体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部门应积极探索在税务领域应用元宇宙。借助元宇宙集成整合的多项技术,能够实现办税场景的虚实融合,提供更真切、更多维、信息高度对称的沉浸体验,从而构建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协同服务、协同管理的开放生态体系。但元宇宙在税务领域的应用还停留在底层框架建设阶段。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为例,现阶段元宇宙在税务领域的应用主要从“人”和“空间”入手,选取税务虚拟数字人和元宇宙办税服务大厅等方式展开实践应用。未来,亟待元宇宙技术的不断拓展突破,推动虚拟数字人升级、法律监管完善、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协同,夯实政务在元宇宙中的各项基础元素,建立开放、合作、统一的元宇宙政务一体化生态体系。
【摘要】央行数字货币是有国家信用背书的法定数字支付手段,有效推动了国内数字支付、数字金融和税收监管的生态创新。本文从第三方支付与数字货币比较视角进行分析,揭示了央行数字货币在交易资金安全、数据信息保护、税源监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深入剖析第三方支付造成的税收信息失真、税收流失等税收治理难题,分析论证了央行数字货币在解决数字经济税收监管方面的优势,并从加强税收信息共享、遏制税收流失、强化金融和税收协同共治等方面,提出央行数字货币助力解决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难题的政策建议。
【摘要】财产税制是我国新时期税制改革的薄弱环节,其制度调整过缓的深层原因在于对财产税的分配逻辑不够明晰。财产税的历史发展趋势表明,调节分配已成为其制度的核心功能,可从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关联场域等方面明确财产税的分配内涵,进而为制度设计找准逻辑基础。制度变革需从规范层面发轫,基于对财产税主体、客体、行为等要素进行的法学解构,统筹税收关系内部的利益分配与外部的可能影响。为了回应我国加快推进共同富裕的政治呼吁,财产税制度改革宜以调节财产分配作为主要目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产税制度的法律框架,同时基于财产税制度具备较强的外部影响,还须重视相邻领域制度的配套与协同。
【摘要】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高速发展为资本跨境流动创造了条件,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导致国家间税制协调和税收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税收冲突,世界各国开始尝试对传统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改革。美国在双边税收协定网络中引入了强制性仲裁程序,欧盟从《仲裁公约》到《争议解决指令》,实现了类仲裁机制的设置和完善,OECD全球税改方案提出了具有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中国作为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发展中国家,应从纵深发展和横向辐射两个角度探索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思路,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作用,在国际合作中设置多边税收争议解决常设机构,在国内区域间引入咨询委员会独立意见程序,以此提高区域间税收争议的解决效率,为国际税收协调提供创新性产品,同时推动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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